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省级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盐城市大丰区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省级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工业企业有效投资,大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和省审改办《关于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企业投资“零用地”、技术改造和非独立选址等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审改办〔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我区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零用地”技改项目)试行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自负责任,政府“不再审批、有效监管”,由企业信用承诺、报政府部门备案,实行承诺验收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清单管控、准入标准规范、严格有效监管为核心的行政审批管理模式。
“零用地”技改项目应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申报不实、不按承诺实施、验收不通过、由于不守信用发生安全、环保等各类事故,由此产生后果的责任自负。
二、主要内容
“零用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是指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只需要提交登记表的,并且对原项目没有重大改变或已经包含在原项目范围内的 (含新建、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也包含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空闲厂地或厂房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类型)开展符合本地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相关准入性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设定准入条件。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改项目还需满足建筑面积增加10%(以涉及技术改造的同类使用性质原有建筑面积为基数)以内或者不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的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不上报区规委会审议的项目。
建立承诺验收制。承诺验收制是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制订审批清单、设定行业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符合行业管理规定、达到准入标准的书面承诺,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通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核查后方可投产的制度。
设立统一接件窗口。行政审批局设立“零用地”技改项目统一接件窗口,统一告知企业项目申请条件,统一答复各类咨询,统一接受项目申请,统一反馈承诺审查、项目验收等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入标准和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格式文本制订公布、承诺审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建立项目预审制。在项目正式报批前由项目联审会议预审(区行政审批局牵头,涉及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地经济主体参加),联合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是否符合“零用地”技改要求,对企业申报进行行政指导,保证项目报批不走弯路,促进项目早落地、快建设。
三、办理流程
“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分为立项备案、备案审查、承诺申请、承诺审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六个办理流程。
(一)立项备案
审批清单内的“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仅需提交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项目法人证照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对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情况一并作出承诺。
(二)备案审查
“零用地”技改项目由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召开项目联审会,对是否适合“不再审批”进行联合初审,对符合“不再审批”项目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一次性承诺事项告知单》,明确企业须出具的承诺事项清单和相关要求。未列入清单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交材料。
(三)承诺申请
企业根据《一次性承诺事项告知单》,分别填写“大丰区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事项承诺书”,递交至行政审批局“零用地”技改项目统一接件窗口。不同类型项目需办理相应承诺为:纯厂房建设项目需办理环保、安监、建设、规划、消防、气象事项承诺;纯设备技改项目需办理节能、环保、安监事项承诺;既有厂房建设又有设备技改项目需办理所有事项承诺。
(四)承诺审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零用地”技改项目统一接件窗口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交统一接件窗口统一反馈企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大丰区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大丰区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承诺的内容有:住建局审查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大队按照备案系统中新增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改项目模块受理并录入,非人员密集的抽查比例为1%(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可不提供规划许可文件,但应在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补送)。
(五)项目建设
对符合承诺验收制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零用地”技改项目统一接件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零用地”技改项目备案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
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安全生产事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消防事项,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可采取抽检制先行进行单项验收。
4.需要验收前形成检测报告的气象防雷事项,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应由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跟踪检测,项目完成后实施竣工检测并出具报告。
5.对涉及审批事项的验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验收。
6.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原则上自收到“大丰区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组织集中验收。
7.节能、消防、建设、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事先告知条件、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达不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统一出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丰区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改革省级试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编办、行政审批局、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气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局,定期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的要求,尽快出台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订预审、验收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因规范执行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规定和程序致使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复议败诉的,应当免于追究实施部门及当事人员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区编办和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工作,行政审批局和经信委负责“不再审批、有效监管”具体实施的牵头工作。一是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落实完善措施。二是建立固定的信息沟通方式,加强各部门间工作信息的交流与传递。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整体合力。四是不断优化本部门具体操作流程,力求简便快捷高效。
(三)加强监管服务。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机制,落实“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实承诺的,应纳入大丰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诚信档案。要加强宣传,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事大厅和相关网络平台公开办事指南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并对申请企业在项目办理过程、建设过程、验收过程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督查考核。区政府将围绕改革落实情况,强化效能监督,加大督查力度,促进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将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改革省级试点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每季度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积极推进改革、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投资项目符合“不再审批”条件,但未有效落实改革要求,以及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启动问责程序。